【检察院又背锅了?2名干部将女子打骨折想私了网络炒股放大平台,民警:轻伤一般不批捕】内蒙古,女子让停在店门口的车主挪一车,没想到,对方不仅不挪车,还在发生口角后动手把她打成了轻伤一级,而这对夫妇曾在市场监管局、电力局上班,是公职人员,很有关系。事发后,民警对女子说,“你感觉自己遭受的伤害很严重,但检方一般对轻伤害案件是不批捕的。”
(来源:极目新闻)
被打的女子姓张,27岁,她母亲在临河区开了间零售店,家门口人行道及路边都没划车位。
9月15日上午8时许,张女士和母亲到店时,发现店门口停了一辆黑色SUV。张女士说,母亲觉得对方停一会儿就走了,就没有在意。
结果母亲11点回来,发现黑色的SUV仍停在店门口附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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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女士表示,母亲当时有急事,没有把车停好,她出门准备停车,刚好看到黑车车主,于是让对方挪一下车,不要停在店门口。
怎料,对方不讲理,反怼,“是你们家车位吗?”
双方发生争执后,黑色SUV一方的女子,突然掌掴张女士母亲,男子看到,随即动手……
视频显示,张女士全程未还手,她母亲在被掌掴、殴打后有挥臂还击动作,而这场冲突的结果是,张女士被打成右胫腓骨干粉碎性骨折,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。
伤情鉴定是需要时间的,而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前,警方一般会以殴打他人,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然而张女士表示,“在两人被拘留期间,有中间人带话称,男子尚某系市场监管部门的干部,女子杨某系电力部门的干部。”
“尚某结束拘留后,还找他们家协商,称要花40万元私了。”
张女士忧心忡忡,她担心这起案件会被干扰,“自己受了这么重的伤,如果对方没有受到处罚,对她而言就太不公平了。”
没想到,一民警回复说,“你感觉自己遭受的伤害很严重,但检方一般对轻伤害案件是不批捕的。”
或许是担心张女士无法接受,民警继续解释,“不批捕是法律上的流程,不是你我能决定的。”
事情真如民警所说吗?
首先,根据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,轻伤分为一级和二级,二级比一级轻一些,一级往上就是重伤了,又分重伤一级和二级。也就是说,轻伤一级已经算比较重的伤情了。
其次,民警说的不批捕又分成两种:
一种是不批准逮捕,是指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,不符合逮捕条件;
另一种是不予批准逮捕,是指检察院认定了犯罪事实,但是证据不充足,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,或者犯罪情节轻微,或者一些特殊情况等。
前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,但是后者已经认定了犯罪事实,证据不足或者犯罪事实轻微,没有逮捕必要等。
具体到本案,张女士的轻伤一级的伤情,已经算很重了,不属于犯罪事实轻微的情况,有逮捕的需要。
再次,如果检察院不逮捕怎么办呢?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,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,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。对于需要继续侦查,并且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”
检察院不批准逮捕,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,收集相关证据,不是说不批捕,公安机关就马上要结案,不能再侦查了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条规定:“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认为有错误的时候,可以要求复议,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。如果意见不被接受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。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,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,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。”
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,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,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。
张女士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捕存在错误网络炒股放大平台,可以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,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。